財團法人李慶雲兒童感染暨疫苗發展醫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

 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李慶雲兒童感染暨疫苗發展醫學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兒童預防感染及疫苗教育與研究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 

一、推展及執行國內兒童預防感染之教育活動。

 

二、推展及執行國內疫苗之研究及教育活動。

  三、其他有關兒童感染相關教育活動之推展。
 

四、獎助生物醫學相關研究。

  五、頒發優秀學生獎學金。
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整,由李慶雲等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。
第四條

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九號七樓之一。

第五條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
  一、基金會之籌集,管理及運用。
  二、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。
 
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
 

四、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
  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  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及解聘。
 
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
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,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,徵詢董事會同意,由現任董事中聘請至三人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。
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執行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
 
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
  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  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 

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(董事會議運作)。

第十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,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執行長秉承董事會綜理本基金會各項業務及其他交辦事務。執行長及幹事專任者支薪給兼任者支車馬費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  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  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  三、財產清冊 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。
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
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規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規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,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